疆地区继续沿用伯克制度,伊斯兰教法仍基本保持原貌。因而,在清朝对回疆地区法律治理中便产生两条相互作用的脉络:即以大清律例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与以伊斯兰教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回疆民间法律。① 刑事法律领域。18世纪中叶,当清朝平定回疆叛乱后,在回疆设衙驻军,实施统治,国家法开始施行于回疆地区。但是盛行于回疆地区数世纪的伊斯兰教(3/2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