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成为阻碍回疆社会发展的桎梏。清政府为了加强对新疆地区的统治,建省后在回疆地区废除了旧有的伯克制,各城大小伯克享有的司法权自然也就被收回到清朝地方各级官员手中。回疆各地郡县机构建立起来后,作为“兴利、去害、听讼”三大政务之一的司法权限当然也就转由当地官员行使。在刑事法律领域国家法最终取代了民间(16/2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