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上、下两院后,逐步控制了国家的财政和税收,对政府的监督也开始从单一的对国王的监督转变为对包括国王在内的政府主要官员进行监督,形成了包括干预英王对大臣的任免、对政府大臣进行质询以及对不法大臣进行弹劾三种主要的监督形式[5]。议会为了有效行使这些权力,必须对受质询和弹劾的政府官员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以取得足够的证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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