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规定,国民议会的每一议院有权在其公报或联邦政府的官方公报上以发表决议案的形式,指示或者直接调查:(a)与其立法权有关的任何事宜或事务;(b)任何个人、机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已经履行的或正在履行的下列职责或责任的行为:(i)实施或执行国民议会颁布的法律;(ii)支付或管理国民议会拨款的款项。(2)本条赋予国民议会的权
(43/49)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