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的事实问题,可以自由地加以评价和判断;另外,把提出设立调查委员会的人数增至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1.联邦议院有权,在1/4议员提案时有义务组成调查委员会,以在公共磋商中提出必要的证据。其公开性是可以排除的。2.在调查取证时,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相应地得以适用。(38/49)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