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审理时就其或申请人认为必需之证据进行取证。调查委员会可以2/3多数意见排除公开审理。该委员会议事程序及委员会人数由议事规则规定。法院及行政机关负有义务配合委员会取证;经后者要求,须提交相关政府文案。委员会、经委员会请求之政府机关提取证据时,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精神适用相关规定,但书信、邮政、电报及电话秘密权 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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