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有权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调查,或者建议议会任何一院任命调查委员会,并且可以强迫证人出庭作证,对不服从的证人进行处罚……我认为调查权可以扩展至其他有必要的事项或者对立法有所帮助的事项。”[11]  由于1781年制定的《邦联条例》没有赋予国会足够的权威,在北美殖民地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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