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由大宪章》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除封建常税以外,任何非常税的征收都必须得到“王国公意”的许可。所谓“王国公意”在当时实际上是指由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大男爵及总封臣组成的御前扩大会议。1295年议会正式形成后,批准征税权作为议会的一项最主要的权力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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