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体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上,被害人行为的刑法意义只能以被害人分担责任后的客观危害和通过被害人过错揭示出来的应受谴责性大小为依据。[7]  (四)值得保护理论  值得保护理论又称“被害人学原则”,该理论最初由德国学者许内曼提出,他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值得保护的利益,这是刑法介入的界限。&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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