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任何传播行为都要科以刑罚,必须要明确一定的标准。由于网络具有便捷性、匿名性,使得处罚标准难以确定、传播行为难以发现。基于此,笔者建议,可以将其设定为结果犯,亦即要求因其传播行为给教师著作权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对社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始得构成犯罪。在刑法体系的设置上,可以先对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中需要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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