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案著作权的保护不应纳入刑法范畴。正如学者所说,那些对于有助于公众接近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则上不应纳入刑法,但使社会公众接触作品的范围扩大到足以影响作者行使著作权的严重侵权行为则例外。[4]笔者认为,如下两种思路可供借鉴:其一可以在制定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之时,在对于因社会发展所涉及的网络知识产权界定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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