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未必都属于“合理使用”。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第六款如下:“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笔者认为,该款规定不仅不能够证明前述传播行为的合法性(16/23)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