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保护提供直接依据;其次,对于网络空间中侵犯教案著作权的行为能够较为直接适用的是《决定》与《意见》中的规定,立法层次较低;最后,现有的刑事法律的协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刑法保护的司法解释来看,司法解释也有越权之嫌。[2]所以,总体来看,我国刑法对于网络空间教案著作权的保护仍有诸多需要改进之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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