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既不应把人作为工具,也不应忽略其所具备的教育性的社会意义而单纯地从惩戒规劝的角度出发。因为在任何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人的价值与存在应是一切规范存在的出发点与最终归属。 (三)坚持刑法解释的合理性 在刑法规范性条文被制定出来之后,在适用于事实的过程中,首先必须正确地认识法律条文的含义,然后才能准确地适用。 但是,(25/29)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