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另外,从价值层面来看,社会危害性本身就不是一个可以被明确量化的概念,危害是否存在以及危害程度高低等问题自身是无法通过明文规定被清楚地界定的。更准确地讲,社会危害性是对犯罪的定性描述而非可以定量的规范。  由此可见,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是处理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关系时必须注意到的问题,只有在罪刑法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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