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层面出发,以社会危害性衡量犯罪的理论会引发技术上的困惑。正如折衷行为理论中的社会行为概念最终被人格行为概念取代一样,社会危害性解决的更多的是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原因,是从为什么的角度进行阐释,带有一些事实性的意味。而作为规范概念,则必须从是什么的角度出发进行诠释。因此,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极易模糊是非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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