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 (2)认为所涉金额太小,不愿意因此而投诉、甚至报案。希望能有一个代表智能手机用户群利益的组织承担该类诉讼责任。 (3)认为该类犯罪与传统刑法上的网络犯罪有不同,刑法有必要对之进行单独调整。 从上述三点可以看出,第一,智能手机的危害已经为大多数智能手机用户所知,可见其存在现状日益猖獗;第二,确有必要考虑刑法对(5/2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