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quo;的特点,刑法体系必须从以往的规制模式中进行进化,即刑法面对不同类型网络犯罪的规制调整,必须呈现出比以往更主动积极的特点,也就是不能仅仅对传统网络犯罪不断进行扩张解释,而应该认识到网络犯罪演进形态的特殊性,从而大胆地对之做出单独规制。否则,刑法将会通过此一时的解释解决此一时的问题,而不能应对未来更多的、莫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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