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智能手机犯罪在我国的现在存在“计算机终端无限扩大导致的刑法评价困境”、“网络犯罪共犯形态变异引发的刑法评价真空”、“犯罪对象由服务向财产的转变导致刑法评价无力”的特点。因此我们建议刑法能对之进行单独调整,新增加一个条文专门应对智能手机犯罪。 (17/2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