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上对智能手机做出适当的调整。因此,我们认为,确有必要通过刑法单独立法。一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便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方能受刑法调整。 三、观点综述 总结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智能手机犯罪作为网络犯罪中的一种新类型,其后果严重;具有犯罪团伙,且该犯罪团伙成立的目的即为实施该类(15/2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