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于单一以行为为中心的行为刑法和以行为人为中心的行为人刑法[2]67。  二、人格刑法理论存在的必要性  社会防卫运动的创始人格拉马蒂卡便提出,依据客观的要素、心理的要素、法的要素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要求在进行社会防卫处分时,需要根据人格调查的结果来确定。  强调犯罪人生物性特征,容易忽视其自身主观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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