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的方法而被认识,人格因此也就具有可测性,从而也获取了作为刑法中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的可能性。 我们所倡导的人格刑法学,是指顺应刑法发展,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予以结合与发展。结合表现在,以客观行为为前提,以犯罪人格这一主观性质的事物为补充,形成客观的危害社会行为+主观的犯罪人格这样一种二元的定罪量刑机制,对犯罪人格的(8/32)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