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事实,并最终得出与其预先设想的结果相吻合的结论的过程。因而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律职业者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判断是一种“结论主导”型的思维模式。[1]总结上面的内容,笔者发现一名法律职业者在应对某项法律诉求时,针对此的判断结论已经隐藏于他对案件形成的必要部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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