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中也有非常明显的体现。例如公安局长由主管政法的副市长或者政法委书记兼任,在其领导之下的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如何毫不受约束地行使制约权力呢?若是主管部门领导在个案上进行积极干预,下属碍于情面,不敢公然提出反对,那么原本就很薄弱的权力制衡则更加难以维持。   如此一来,当案件进行到不同阶段,原本应当行使监督与约束权力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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