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那么他很有可能首先在心里对这个案件作出预估,同时遵循前文所述司法中“结论主导型”的法律思维模式,他的思路既有可能被固定。 这种心理效应极易造成司法工作人员在裁判一个案件时,按照既定的思路去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过程。侦查活动中所获取的犯罪信息,是经由不同途径和手段获得的,但最基本的渠(20/4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