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其在改制前企业中一直从事的职务,身份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认定中一般不会出现混乱,故这一认定标准也是欠妥的;3、产权合同生效说的缺陷更加明显,众所周知,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产权交易已经完成,这个时候改制后企业的出资者尚未缴纳改制前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款项,而且此时的公司性质亦未发生实质改变,相关的改制工作尚未最终完成,仍(9/15)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