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还按照企业变更登记的认定标准,将出现认定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相关行为性质的认定就会出现严重的不合理,不利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这种情况下,缴清国有资产说就显得更加合理。  综上所述,鉴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司法实践中难以形成一个一体适用的认定标准。笔者建议,在国企改制完成时间的认定问题上,可以以变更登记说为主,在出现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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