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再按国企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特殊保护。在第二种情况下,以企业变更登记作为企业改制完成的标志似乎在理论上没有什么缺陷,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产权交易已经完成,国有资产的款项已经缴清,经营管理已经发生实质上的变化,企业已经开始按照新的公司或是企业模式运行,但由于登记手续的时滞性,迟迟未完成企业的变更登记,这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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