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实用主义存在于中国基层司法  要正确定位实用主义在中国基层司法的位置,首先便要正确认识中国基层法院的实用主义性质。波斯纳将实用主义区分为理智的实用主义和短视的实用主义,理智的实用主义必须同时关注纠纷解决的结果与长远影响,而短视的实用主义会因个案公正而看不到决定的长期后果,具有危害性。 那么,我国农村基层法院的法官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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