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办事,而是运用各种地方性资源,融合“情、理、法”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以更好地解决纠纷。在这样的地方,在法官不假思索的“实用主义”思维方式的指导下,法律似乎被边缘化了,因而与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和法官行为规范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与矛盾。本文想要解决的问题是:实用主义这种思维(5/27)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