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克制的实用主义”。具体而言,当法官面对纠纷时,其第一项工作仍然是分析案件,寻找规则,确认规则。尽管在追寻规则的过程中可能要牺牲一些个案正义,但这应当被视为法治建设的必要代价。只有在法律出现空白,或者法律无法为纠纷带来妥善的解决方案时,才有了法官的第二项工作:填补那些或多或少地见之于每一个实在法中的空白。(19/27)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