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的配套机制而容易导致“短视”,但鉴于法律实用主义在农村地区存在着较大需求的客观现实,其作为一种追求正义的手段仍然是必要的。 在我国这样一个制定法国家,实用主义的正确位置应当是在法治统一原则下,为更好的实现纠纷解决的一种辅助手段。运用实用主义解决纠纷只能是法官在诉讼压力下所选择的一种权宜之计,(17/27)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