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完善,中国农村基层法院的实用主义大部分为“短视的实用主义”。而当一种“短视的实用主义”以“国家法律与地方性习惯不相适应”为托词而滥觞于我国农村的基层法院时,我们更应当理性地看待并矫正其位置。继续过分强调实用主义只会引发司法不公正和破坏法治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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