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对于抽象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必要时可以听证。对于附带式审查,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但无论是哪一种审理,都必须完善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起诉和受理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裁决程序、裁决执行程序等。  (五)法律效力和制裁  对于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实行一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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