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内容相冲突。”并且,学者们一致认为,将质疑作为前置程序有着不妥之处:这使得供应商不得不先经过质疑才能走到投诉这一步。之前笔者阐述过,无论是gpa的磋商机制还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质疑制度,均是基于和平友好的环境才有可能获得令人较为满意的解决结果。但是这种和平友好的环境并不时时存在,那么,对于供应商来(7/26)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