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鼓励供应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双方和平友好地解决争端,这有利于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同时这种友好的方式不易给双方带来精神负担,特别是供应商一方。但是这种制度需要双方之间存在着和平友好的环境,因此,gpa也规定,供应商可以选择磋商来进行救济,也可以直接选择质疑制度进行救济,也就是说gpa的磋商制度并不是必经程序。我国《政府(4/26)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