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的单位,主要负责处理申诉案件,其成员均是专家、学者和政府采购官员。 对比之下,发现我国目前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笔者建议,应当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尽快建立我国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来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以符合gpa的要求。 四、暂停措施规定得过于简单 我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暂停”救济方法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57(18/26)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