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对于该单位的行为是否应该入刑,法律没有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允许”似乎不应该入罪。但是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打击这类“钻空”行为,将本罪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势在必行。  (二)将请托人对关系密切的人的行贿行为单独入罪  本罪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利用特殊影响力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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