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具体内涵,应将《公约》中的影响力受贿行为的不同分类同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相比较研究,第一和第二类的与我国刑法的一般贿赂行为相一致;第三类对应我国贿赂犯罪中的斡旋受贿行为;第四类和第五类则是属于我国《刑法》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规定。因此,本罪中的“影响力”在《公约》和我国《刑法》的国际国内立法背景下指的是非权力性影(18/29)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