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
(4/28)
下页
上页
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