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 上述分析表明,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均不可行,现行商事法律又存在缺少商人和商行为制度规定的缺陷,使我们在实践中感到对商事一般性规则的需求,因而笔者认为民商关系立法的最佳选择就是制定一部《商法通则》。笔者认为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下: 第一,它可以规定商事主体规则。由于民事主体不都是商事主体,商事主体规(21/26)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