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的适用, 同时又区别于这些单行法律,可以单独适用。《商法通则》的性质在于,它相对民法的主体规则而言,属于特别法的性质;而相对商事主体形态法律规范而言,它属于一般法的性质。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商法通则》的地位,需要明确以下两点内容: 第一,商事通则是商法中具有一般法意义的商事法律。《商法(18/26)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