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道德性和社会性能够帮助法律调整那些个案不正义,做到个案平衡,实现实质正义。 注释: 博登海默住.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王韶婧.正义价值再思考.东岳论丛.2009. 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27/2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