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实质不平等的地位   从理论上来说,消费者与经营者应该是平等的交易主体,但由于某些行业的经营者拥有垄断的经营地位和基于垄断而形成的经济上的强势,使他们在拟定格式条款时纯粹只考虑自身利益,将自己摆在一个发号施令的老大位置,动辄给出“不予赔偿”、“不予办理”、“不得”、“必须”、“概不负责”、“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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