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属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其中的第9、10、11条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限制了格式条款成为“霸王条款”的可能,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霸王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第12条规定了配套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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