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 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此条规定的不足之处在于:它在确立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原则的同时,忽略了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相对人而相对人却不知情(18/31)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