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犯罪的这种罪恶仅仅归因于犯罪人自身。既然犯罪不仅仅是犯罪人自身的原因,那么就应该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当犯罪人在监狱中表现良好,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适当时候,将其附条件的释放到社会也就是自然而然能够为人们所接受的事情。犯罪原因观的转变为假释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犯罪学上的空间。[论文网] (二)刑事责任理论的进化 刑(9/30)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