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无从产生。而近代学派则认为“责任可以解释为有社会的危险性者能由社会科处作为社会防卫手段的刑罚的法律上的地位” 。这种学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不在于人的自由意志,而是在于防卫社会,社会为了维持自身的安全,才使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而不在于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随着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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