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没有使用善意取得的必要,若不记名的,此时完全有适用的余地,国外对此的规定,不仅适用而且即使是偷盗、遗失之物也可适用。此外,对于未证券化只是有体化的无记名债券的适用问题,有学者认为“如以债权证书或者其他足以表彰债权存在的文体体现之债权,如有体化的表彰债权的文书被他人准占有,可基于对该准占有之信赖而善意取得债权。” (26/28)下页上页返回列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