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权人追偿。”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得出,遗失物并不应该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即使是通过 拍卖或是向具备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权利人仍然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只不过要支付其所付的相关费用。  我们不禁会对这条规定产生疑惑——无论遗失物被转让了几手,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仍会得到绝对的保护吗?如果善意买受人不是通过拍卖或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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